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803号
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32218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85YM7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价值15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中超公司以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超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