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9649号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32218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85YM7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明确不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