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4292号
原告:**关市晶美广告部,经营场所**关市体育大道156-18号2栋商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200MA71HBA74U。
经营者:**绮,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关市兰新西路1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5091834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关市晶美广告部与被告**、**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关市晶美广告部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关市晶美广告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5元,减半收取计2527.5元,由**关市晶美广告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