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2126号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新西路1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50918347U。
法定代表人:曹正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滨河中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67734595U。
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二建集团建隆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902民初45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233906.94元,执行费14739元,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11日,2022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屋查询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情况反馈申请人后,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温建东
审判员 柴泳江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