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271民初152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运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