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402民初7496号
原告:赤峰美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东段永巨办事处四中对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蒙医中医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园林路61-1。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赤峰美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蒙医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11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美林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赤峰市蒙医中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赤峰美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货款366509.7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连续向被告就办公设备、耗材、监控网络设备等进行供应,双方口头约定到货付款。期间被告不定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价款。现经原、被告双方充分对账共同确认:截止2018年11月30日被告尚欠购买办公设备及耗材、监控网络设备等款项共计366509.75元未支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同前。
被告赤峰市蒙医中医医院辩称,本案事实清楚,欠款事实成立,但未约定过利息,所以答辩人不承担利息;答辩人未支付原告的上述货款其原因是原告方未向答辩人提供发票,致使答辩人无法向其支付货款;答辩人同意和原告进行协商,由于答辩人的经济状况有限,所以同意分期付款,以保证该案款项的最终执行。
根据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及双方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自2010年开始,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长期的买卖关系,2019年10月15日,双方形成对账函,显示被告欠原告货款总计366509.75元。因被告未付上述款项,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被告对所签货款数额不持异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主张利息与本条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一致,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原告未向其开具发票,故被告未付款,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销售发票的义务是附随义务,而被告支付货款是与原告交付货物相对应的主给付义务,不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与被告不支付货款的义务在内容上不具有对价性,在性质上,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也不具有对价性,且不能以一方没有履行行政法义务来抗辩对方不履行民事义务。故本院对被告此答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上述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峰市蒙医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美林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66509.75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照年6%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赤峰市蒙医中医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美林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