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赤城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赤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赤商初字第39号
原告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赤城县。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
被告赤城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
被告赤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城县。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赤城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赤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于被告赤城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达成新的借新还旧转据手续,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万一千八百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贾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