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赤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某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731民初1293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代理人***,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菜园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 被告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区桂溪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一名微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烈太产业功能区/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与被告赤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一名微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赤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一名微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70068.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赤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涿鹿县中医院新建工程,其将该项目中的微晶石幕墙工程承包给挂靠于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四川一名微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一名微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原告于2017年从**处包揽了外墙微晶石项目安装人工费,工程完工验收后,于2020年1月2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出具了结算表尚欠原告工程款270068.4元一直未给付。要求四被告偿还。 四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承揽涿鹿县中医院外装饰幕墙工程,原告完工后经验收并结算,由**出具了《工程安装劳务产值结算表》工程款共计1447658.4元,已付1177590元尚欠270068.4元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从被告**处承揽涿鹿县中医院外装饰幕墙工程,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其他三被告共同偿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70068.4元。 驳回原告要求赤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四川一名微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