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31民初369号
原告:怀来县长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土木镇二台子村京张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怀来县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口华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胜利路20号旭日嘉园4号。
法定代表人:*文明。
被告:赤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菜园东街29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白银,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怀来县长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华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赤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怀来县长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来县长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438元,由怀来县长青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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