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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某某网架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1民初4808号 申请人:涿州某某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 涿州某某网架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涿州某某网架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涿州某某网架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130600004990024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