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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03执恢4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长空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808229158M)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9年11月7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涿州市的土地【权证号:涿国用(2008)第06-002号】。2022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该案已执行完毕,现需解除对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手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执行人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