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702民初2065号
原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天顺路交叉口东北角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866516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达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马岭岗镇李明远行政村税务局路对过南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UHDCP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达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370元,共计10120元,原告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