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

武汉奥青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2民初4037号 原告:武汉奥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武汉中小企业城二期标准工业厂房5栋3层(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Q7KG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19352293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105944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奥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奥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奥青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奥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奥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