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8民初9513号
原告:毫州市山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33003196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南岸区江南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6563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毫州市山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渝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毫州市山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毫州市山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毫州市山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