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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8民初30139号 原告:某某(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某某(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855元,减半收取3342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8427.50元,由原告某某(深圳)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