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华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1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商初字第530号
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中电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华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兴路64号1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华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华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