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11104号
原告:重庆某设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被告:重庆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蔺某某,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某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设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设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重庆某设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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