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03执1269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井盛路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89690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某,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渝0103民初4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已达成了执行和解,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渝0103执126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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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