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王某某,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4563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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