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5057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保全费1344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