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0民初3961号
原告:重庆建工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0。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建工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建工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重庆建工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工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4083元,减半收取计387041.5元,本院全部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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