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建工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某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4528号
原告:***,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建工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第三人:重庆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工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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