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5099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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