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卓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杨某;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621民初2402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亚运村53院1号。 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原告***2026年4月16日向我院申请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2026年4月16日***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