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7666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建工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本诉被告(本诉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原告重庆建工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与本诉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诉原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本诉原告重庆建工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重庆建工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3040元,减半收取计31520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本诉原告重庆建工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准许反诉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49180元,减半收取计2459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