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卓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工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7666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建工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本诉被告(本诉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原告重庆建工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与本诉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诉原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本诉原告重庆建工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重庆建工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3040元,减半收取计31520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本诉原告重庆建工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准许反诉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49180元,减半收取计2459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