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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2民初3269号 原告:某建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某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价款50275元及利息(以50275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2022年3月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全轻混凝土买卖合同》,之后又签订了《全轻混凝土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原告向被告供货615立方米,结算价款为422775元。被告先后4次付款共372500元,尚欠50275元。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在案涉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若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的《全轻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确认其通讯送达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楼。双方一致确认上述地址系履行合同义务、解决合同争议时接受相对方商业信函和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该约定应当理解为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内管辖连接点对应的法院管辖。经查询,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楼属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并且被告提交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证明、民事裁定书等能够证明其实际经营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因重庆市九龙坡区内包含有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重庆市九龙坡区有两个基层人民法院,一个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个是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关联的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全轻混凝土买卖合同》以被告确认的通讯送达地址即被告实际经营地址作为管辖连接点,字面上是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实质上在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因此本案中管辖约定应进一步理解为由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内的管辖连接点对应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院亦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