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卓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胡某某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14859号原告:胡某某,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本院审理的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某某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9.09元,由胡某某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