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甲公司与某某,王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12894号之一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王某,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与被告***、王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王某、***、***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24)渝0113民初12894号民事裁定,驳回***、王某、***、***对本案管辖异议后,***、王某、***、***不服上诉。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70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40235元,由原告重庆某甲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三月二日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