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45964号
原告:重庆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雍文(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原告重庆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费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重庆武康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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