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某物资经营部与重庆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193号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某物资经营部。 经营者: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某物资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某物资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某物资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