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42908号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重庆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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