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39388号
原告:九龙坡区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九龙坡区。
经营者: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原告九龙坡区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九龙坡区某经营部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7元,由原告九龙坡区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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