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681民初989号
原告:贵溪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溪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原告贵溪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溪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贵溪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夏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