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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某公司,姜某,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6426号 原告:何某。 被告:侯某。 被告:姜某。 被告: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 被告:某公司。 原告何某与被告侯某、姜某、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