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超凡标牌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533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07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