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0民初3435号
原告:***,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贻丰家园9栋21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2427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季景兰庭16-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736835211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孝昌县天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