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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博特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6民初1012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