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10175号
原告:石某,男,汉族。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被告:邓某,男,汉族。
被告:杨某,男,汉族。
被告:丁某,男,汉族。
原告石某与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邓某、杨某、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向原告送达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依法传唤原告于2025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速裁法庭开庭,届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元、公告费200元,由石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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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