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民初2649号
原告:汉中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汉中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汉中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汉中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汉中市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