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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民初2649号 原告:汉中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汉中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汉中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汉中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汉中市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