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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友某有限公司与中某有限公司,中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7461号 原告:重庆友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负责人:***。 被告: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友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分公司、中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友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04元,由原告重庆友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