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友某有限公司与中某有限公司,中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7461号
原告:重庆友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负责人:***。
被告: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友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分公司、中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友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04元,由原告重庆友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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