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5457号
原告: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原告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元(已由原告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四川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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