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阳某某与被告中冶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2827号 原告:阳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昌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昌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中治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原告阳某某与被告中冶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阳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