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5320号
原告:田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田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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