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财保54号 申请人: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城区西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325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29509.23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2025年3月3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