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财保54号
申请人: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城区西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325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29509.23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2025年3月3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重庆西南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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