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03执恢15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东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45168072。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执行人:上海诱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7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XJY6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诱味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603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诱味餐饮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700000元、物业管理费33459.84元,合计1733459.84元,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并支付以1733459.8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5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2024年5月9日)止按2292.2元/天的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同时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诱味餐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上海诱味餐饮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上海诱味餐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诱味餐饮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经营情况、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奇瑞牌车辆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诱味餐饮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诱味餐饮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及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上海诱味餐饮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03执恢15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