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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有限公司威尔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民初3261号 原告[(2025)冀0691民初3309号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81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河北律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025)冀0691民初3309号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公司经理。 被告[(2025)冀0691民初3309号原告]:某有限公司威尔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有限公司律所。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威尔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谷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