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民初3261号
原告[(2025)冀0691民初3309号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81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河北律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025)冀0691民初3309号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公司经理。
被告[(2025)冀0691民初3309号原告]:某有限公司威尔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有限公司律所。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威尔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谷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