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甲公司与雷某、某乙公司、顾某劳务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赣01民终1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4月2日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男,汉族,1989年10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男,汉族,1981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某、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顾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25)赣0111民初1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625.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