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3民初913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该公司,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郗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