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商洛市环城南路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1002民初3001号
原告:张某,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商洛市环城南路项目部。
负责人:曾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商洛市环城南路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