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张某与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商洛市环城南路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1002民初3001号 原告:张某,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商洛市环城南路项目部。 负责人:曾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商洛市环城南路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