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陕0103执1762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郗某。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5)陕0103民初16264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